(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前,保 證人對債權
意思: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的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等到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還是可以行使請求權。 舉例:不安抗辯權( 民法§ )、先訴抗辯權( 民法§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 保證人 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 保證責任 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契約債權債務糾 什麼是先訴抗變權? 民法 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 保證 人於 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是所謂的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係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之權利。 先訴抗辯權係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享有之特殊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可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之效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之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保證之性質使得債務人及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之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之利益,即無先訴抗辯權。 抗辯權指的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權利人行使一定權利時,抗辯權人可以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 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與暫時性抗辯權。 ·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 保證人 在 債權人 未就 主債務人 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 債務 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 抗辯權 。 [ 編輯]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 連帶保證責任 而言,由於 連帶責任 保證的性質使得 債務人 保證人對 主債務 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 債務清償 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係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之權利。 先訴抗辯權係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享有之特殊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可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之效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之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保證之性質使得債務人及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之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之利益,即無先訴抗辯權。 抗辯權指的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權利人行使一定權利時,抗辯權人可以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 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與暫時性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 保證人 在 債權人 未就 主債務人 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 債務 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種延期履行的 抗辯權 。 [ 編輯]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 連帶保證責任 而言,由於 連帶責任 保證的性質使得 債務人 保證人對 主債務 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 債務清償 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
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謂「先訴」,就是債權人直接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則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對 今天的課程,將為大家針對「保證」做簡介,在往後陸續的課程裡,如果還有機會,本課程會為各位學員們針對保證實務運作上的問題,做更詳細的說明。另外,我們經常在保證的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 (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 (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 先訴抗辯權 民事法 貢獻者: 呂紹瑋 (認證法律人) 、 林宥廷 (認證法律人) 、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註腳 民法第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為什麼要「拋棄先訴抗辯權」?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時,土地所有人之單方終止」及「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地上權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當事人之訴請終止」 「出典人之典物回贖權」「典權人之留買之權」「期限屆滿之典物回贖」及「典權之推定租賃」為什麼要「拋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民事法 貢獻者: 呂紹瑋 (認證法律人) 、 林宥廷 (認證法律人) 、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 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註腳 民法第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 (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 (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業務性質:授信 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 重大政策 重要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首長行程 活動記事 更多
論破產程序中一般保證人的責任 每日頭條
解釋 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 先訴抗辯權 有明文規定。 重編國語辭典 相關詞 先 訴 抗 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 ,也就是說,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向其求償時, 主張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積極求償,無效後才能轉向對其求償。不過,因為先 訴抗辯權一詞,表面文義容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員工到職切結書中有一項 若違反切結規定,本人願接受公司之規定處分,賠償公司之一切損失, 接受法律之制裁,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問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 From→ ilgsu:好像是說比方借錢人跟 所謂「先訴抗辯權」其實是指《民法》第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也就是說,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只有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方由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以明確劃分 · 而抗辯權就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利,當你不小心涉入官司時,當對方對你提出請求時,你就可以使用「抗辯」的權利喔!. 舉例而言,某A向某B提出本票請求給付,但因為時效,某B可用時效作為抗辯。. 抗辯權在「地上權人積欠地租時,土地所有人之單方終止」及「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地上權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當事人之訴請終止」 「出典人之典物回贖權」「典權人之留買之權」「期限屆滿之典物回贖」及「典權之推定租賃」 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 ,也就是說,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向其求償時, 主張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積極求償,無效後才能轉向對其求償。不過,因為先 訴抗辯權一詞,表面文義容易讓人有先行起訴抗辯的誤解,所以經常被誤 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
員工到職切結書中的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員工到職切結書中員
所謂「先訴抗辯權」其實是指《民法》第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也就是說,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 此外,如於契約上載明連帶保證之意思,亦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有全部給付之責任,亦即將來債 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主要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若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 · 保證人除了還債的義務,也有些權利,除了對債權人主張主債務人所能主張的抗辯權 、抵銷權 ,保證人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在沒有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將會排除給付遲延的效力,然而是否須當事人行使才會發生此等效力,學說上主要有兩說,其中一說認為,只要該抗辯權存在,不需要當事人行使即可排除遲延責任。另一說則認為,此抗辯權須經當事人行使,才會發生排除遲延責任的效果。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 保證人 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 保證責任 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契約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員工到職切結書中有一項 若違反切結規定,本人願接受公司之規定處分,賠償公司之一切損失, 接受法律之制裁,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問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 From→ ilgsu:好像是說比方借錢人跟 所謂「先訴抗辯權」其實是指《民法》第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也就是說,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只有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方由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以明確劃分 而抗辯權就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利,當你不小心涉入官司時,當對方對你提出請求時,你就可以使用「抗辯」的權利喔!. 舉例而言,某A向某B提出本票請求給付,但因為時效,某B可用時效作為抗辯。. 抗辯權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業務簡介-民事執行-民事執行-民事強制執行常
一般來說,「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不必等到強制執行 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效果,就直接向保證人 求償,這對保證人是比較不利的。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 具有善意抗辯權,法院可因被告為此德國民訴第 條規定「訴訟繫屬不排除 一方當事人或他方當事人,將系爭物為讓 與或將所主張之請求權為移轉之權利(第項)。讓與或 ·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 保證、連帶保證及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區別為何? 發布日期資料來源: 法規會 專題摘要: 俗話常云:「保」字是「人」、「呆」二字之組合,勸人儘量不要為人作保,但在日常生活中,保證行為實不勝枚舉,可分為人保及物保,舉凡向銀行借貸之連帶保證、進入公司行號任職之職務保證、承攬 所謂「先訴」,即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有關先訴抗辯權之行使,得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行使,惟僅得據此暫時拒絕清償,無法否認保證人除了還債的義務,也有些權利,除了對債權人主張主債務人所能主張的抗辯權 、抵銷權 ,保證人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在沒有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將會排除給付遲延的效力,然而是否須當事人行使才會發生此等效力,學說上主要有兩說,其中一說認為,只要該抗辯權存在,不需要當事人行使即可排除遲延責任。另一說則認為,此抗辯權須經當事人行使,才會發生排除遲延責任的效果。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 保證人 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 保證責任 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契約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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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篇 GET
(處分權主義於上訴審中亦有適用:非經當事人聲明之事 項,法院不得加以判決§、§、§。) B.上級審法院是否亦構成預備合併?→附隨一體性效力。 ex:一審法院為原告甲先位勝訴之判決,而被告乙就其先位敗 訴之部分提起上訴: 先位A 先位A 後位B 乙 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 ,也就是說,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向其求償時, 主張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積極求償,無效後才能轉向對其求償。不過,因為先 訴抗辯權一詞,表面文義容易讓人有先行起訴抗辯的誤解,所以經常被誤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 (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 (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民法第條 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解釋. 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 先訴抗辯權 有明文規定。. 重編國語辭典 · 抗辯權的意義. 因為土地或土地上建築物移轉,造成土地與土地上上建築物不同人所有,為了避免房屋被拆除,就該地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存在,來保障常見的四種權利分別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抗辯權是能夠「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結果,因此其性質為一 保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擴張債務人的信用,所以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在強制執行後,債權如果無法受償或不完全受償,債權人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 ,這種抗辯權稱為先訴抗辯權。 而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所有抗辯,保證人都可以主張, 就算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也一樣,保證人還可以用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來主 張抵銷。 但要注意的是,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欠缺而無效的債務,假若知情而 仍為保證,那麼這項保證還是有效,保證人
你知道「抗辯權」是什麼嗎? 一圖秒懂 賣厝阿明NEWS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類型. 如果涉及公務員要求受賄或私人行求賄賂的單方意思時,該對價關係應指內容為「期待與對方交易,並形成對價關係的 意思表示 」,在此只是單方表示,不涉及 合意 ;. 若個案已經發展至 期約 及 收受 (交付)型,則該對價關係必須已經達到雙方合意。. 而 消滅時效(日語: 消滅時効 )是民法的制度,中國大陸稱訴訟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 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最新裁判選輯】債權人就將來之給付有預為請求必要,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本寓有催告債務人於將來應為給付時為給付之意思,倘債務人受催告而於將來應為給付時仍未為給付,須於該應為給付時起負遲延責任而給付遲延利息(最高法院 3、須由「本訴的被告」對於「本訴的原告」提起; 4、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註4); 5、反訴的標的與本訴的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之間相牽連,就這一點較為複雜,筆者以下再進一步剖析。 四、何謂「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或其防禦方法間相牽連」?民法第條之1規定: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預先拋棄。 說明: 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權利有一般抗辯權(第七百四十二條)、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等。保證契約雖為從契約,惟日前社會上,甚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對保證人構成過重之責任